温州市贵州商会会议制度
为提高温州市贵州商会会议效率,保证会议质量,落实会议决议,根据《温州市贵州商会章程》的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会议形式
(一)会员代表大会
每年至少召开一次(理事会认为有必要,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,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),由理事会召集;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;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;会员代表大会应将大会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由监事长签字确认后,向全体会员公告。
(二) 理事会议
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;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(到会)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;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由监事长签字确认后,向全体理事公告。
(三)监事会议
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;监事会议须有三分
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(到会)的
监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,监事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。
(四) 会长办公会议
每季度召开一次,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;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人员是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,副秘书长、监事长列席;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(到会)的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会长办公会议应将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向全体理事公告。
(五) 商会常务会议
每季度召开一次,若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,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;参加商会常务会议人员是会长、常务副会长,秘书长、专职副秘书长、监事长列席,若工作需要、副会长也可以列席会议;商会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;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(到会)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;商会常务会议应将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向全体理事公告。
二、议事规则
(一)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议、商会常务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、监事会议,对研究决定的问题要做到会前充分准备,反复酝酿,会中认真讨论,慎重决策,会后不折不扣贯彻落实。
(二)商会每年召开的主要会议,应本着民主集中制,少数服从多数,以及简明高效、充分协商、团结和睦的原则,研究决定有关事项。
(三)召开理事会议、商会常务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、监事会议,应提前一周,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主要议题通知参加会议人员。
(四)理事会议、商会常务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、监事会议的议题,一般由商会秘书处根据有关领导的意见拟定,也可事先由秘书处汇总参会者的意见,提交有关领导审定后拟定。
(五)理事会议、商会常务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、监事会议议
题的表决,一般情况下采取举手表决方式,遇重大问题或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时,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。
(六)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议、商会常务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实施的全过程,应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查询。
三、会议纪律
(一)与会者应守时守纪,不迟到,不早退,不无故缺席,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会议,秘书长以上人员须向会长请假,其他人员须向秘书长请假。
(二)会议迟到十分钟者,罚款100元;超过30分钟视为缺席,无故缺席者罚款500元。理事以上人员无故或没有得到批准,不参加会议年累计两次以上,商会领导有权予以批评。
(三)会议期间,与会人员要集中精力开会,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,手机设置为静音状态,不随意接听电话,会议临时发言须举手申请,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。
(四)每次会议由秘书处做好会议记录,由秘书处执行秘书长整理成会议纪要,经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审阅后分发给与会者。
四、附则:
本制度自2013年9月25日温州市贵州商会二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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